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秀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董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秀堂与被告董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秀堂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彦军名下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吴秀堂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董彦军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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