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体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申请人:刘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体忠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52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体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