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初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广,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6)辽民初32号民事判决。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9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辽宁信达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辽执23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辽民初32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永财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李 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翀宇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