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国富,男,1974年7月7日,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石大连,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原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烧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6DP05759。 投资人:潘登祥。 被告:林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杨方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丹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国富与被告林顺忠、杨方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富、石大连,被告林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杨方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国富、石大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偿还原告吴国富、石大连被执行款98747.4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按年息6%自2020年6月日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林顺忠、杨方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林顺忠、杨方亮及案外人罗继友、王正江签订了《贵州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合伙协议》,决定在贵州省丹寨县共同投资建立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个人有限公司)。同年,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与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作为保证人签署了保证文书。因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后向贵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日,上述法院作出(2019)黔26执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了两原告98747.44元。 2020年,原告向通道县法院起诉解除《贵州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合伙协议》并要求被告林顺忠、杨方亮返投资款,2021年2月28日,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林顺忠、杨方亮返还投资款。 2020年5月,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更名为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投资人变更为潘登祥。2020年5月份之前,被告林顺忠、杨方亮作为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砖厂的投资人,应当与砖厂承担连带责任,系主债务人。原告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三被告追偿。 综上,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应当偿还原告被执行款,被告林顺忠、杨方亮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举证

原告吴国富、石大连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企业信用报告复印件1组,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企业情况,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437号裁决书、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6执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1组,拟证明涉案的98747.44元因原告帮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担保,被贵州省黔东州中级人民法院划扣。 3、通道县法院(2020)湘1230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法院(2021)湘12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组,拟证明原告跟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只是担保的义务,原告已经支付的98747.44元应由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支付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林顺忠辩称,这个钱是应该还给原告石大连、吴国富,但是应该由被告杨方亮来还,因为被告林顺忠在砖厂一点股份都没有了,都是杨方亮的。

被告质证

被告林顺忠未提交证据。 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杨方亮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吴国富、石大连所举第1、2、3号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拟证明事实,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2日,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原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传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同日,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吴国富、石大连签订《保证合同》,两原告向广东华融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9月1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深国仲裁1437号裁决书,两原告对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2019)黔26执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两原告共计98745.44元。原告吴国富、石大连承担连带责任98745.44元后,为向被告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追偿,故诉至本院。另查明,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传厂于2020年5月13日名称变更为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富、石大连为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原丹寨县正顺页岩新型环保传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8745.44元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追偿。现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偿还原告被执行款98747.44元,本院予以支持98745.44元。关于利息,本院确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6日开始计算。原告诉请被告林顺忠、杨方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原告吴国富、石大连不是为被告林顺忠、杨方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国富、石大连本金共计98745.44元及利息。前述利息以9874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国富、石大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0元由被告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久忠页岩新型环保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天姿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