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吴广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吴广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吴广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吴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吴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郭晓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党政机关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晶华,区长。

第三人吴广新,男,48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广林、吴广云、吴广民、吴广彬、吴桂兰、吴桂英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广林、吴广云、吴广民、吴广彬、吴桂兰、吴桂英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广林、吴广云、吴广民、吴广彬、吴桂兰、吴桂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广林、吴广云、吴广民、吴广彬、吴桂兰、吴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广林、吴广云、吴广民、吴广彬、吴桂兰、吴桂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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