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建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文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峰峰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现、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4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缴纳执行费773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2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银行存款78.58元,本案已轮候冻结;
三、2021年2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找到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土地证号(2011)FF010001、(2011)FF010002、(2013)FF01023、(2013)FF01024、(2013)FF01015、(2013)FF01014、(2013)FF01016号七宗工业用地和邯郸放权证峰峰字第124836、124831、124832、124833、124837五套工业用房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2013)FF01013号土地和邯郸房权证峰峰字第××、12××34号工业用房由本院另案查封。
答辩情况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5月27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王文现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2021年6月2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厂区无工作人员值守;
五、2021年5月18日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机器设备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拍卖款28810304元已按照申请执行人与该机器设备抵押权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行达成的案款分配协议分配;
六、本案中查封的土地和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
七、2021年3月18日、6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三次网络查控,查控到银行存款78.58元,本案已轮候冻结;;
被告辩称
八、2020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文现、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6民初6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