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富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张朋(系张富权儿子),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富权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立民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源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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