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葛风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新疆。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12日,本院收到葛风云的起诉状,起诉人葛风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家成支付原告欠款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家成及其妻子孙凤玲于2016年1月在北屯天骄街开办的文凯批发采购广场招商营业,原告葛风云与被告李家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出示销售报表并按约定支付货款,2017年1月,文凯批发采购广场破产倒闭,顾客及其他供货商将商品一抢而空,致使原告商品丢失。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价值为70000元的欠条一张。双方约定只要原告不起诉,被告会努力赚钱偿还欠款,原告遵守约定,期间未提起诉讼,但自2018年3月起,被告注销原电话号码,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既非专属管辖,亦无约定管辖,应按照一般管辖进行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之规定,本案属城区内发生案件,被告李家成住所地为奎屯市东晖苑小区130栋122号,该地址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案不属于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葛风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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