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希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0319400306****。
被执行人范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高县邮政局职工,现住阳高县邮政局家属楼。身份证号码:14212119650104****。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希瑞申请执行范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范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利军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养老保险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范利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高县支行卡号:621797160001677****上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养老保险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