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周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亮与被告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整;2、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9日,被告周帅在原告张洪亮处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两万元整,被告虽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被告只支付了6000元后,其余14000元欠款一直未付,时至今日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还付。综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还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帅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周帅向张洪亮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还款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如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借款人承担一切相应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时被告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当日向被告给付了20000元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证明收到该笔借款。借款发生后,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9月18日分别向原告偿还3000元,共计6000元,剩余14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偿还拖欠的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于庭审中自愿放弃借款利息,本院予以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洪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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