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缪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孙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王沟路北京名都4号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75189517。
法定代表人:高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鑫与被告孙成、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缪鑫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缪鑫撤回对被告淮南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