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红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人,现住方山县。 被执行人:杨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人,现住方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红与被执行人杨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小琴归还申请执行人刘红红借款20万元,支付申请人刘红红已支付的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被执行人杨小琴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923元。现申请执行人刘红红与被执行人杨小琴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刘红红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晋1128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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