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卫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新城二期D区。
被告:赵清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孙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曲卫侠与被告赵清风、孙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曲卫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清风、孙艳玲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卫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7,595元及利息3,848.4元,合计111,44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
年至2019年间,二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利息一分五。后经原、被告结算,二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21、3月10日、3月20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三份,共计欠款107,595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约定利息一分五厘,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据出具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举示借据三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被告赵清风、孙艳玲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曲卫侠与被告赵清风、孙艳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告拖欠原告曲卫侠的借款本息应予给付,原告曲卫侠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清风、孙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曲卫侠借款本金人民币107,595元及利息3,848.4元,本息合计111,443.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86元,减半收取1264.43元,由被告赵清风、孙艳玲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