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菱北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沈马。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礼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复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江启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复兴、江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安徽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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