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雪诉被告辛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江雪不能提供被告辛琦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