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53362646W。
负责人边松风。
被执行人楚朋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楚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楚朋超需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贷款本金76052.25元,利息5925.74元,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合计84927.99元。因楚朋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16日,共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9日,移送查封被执行人楚朋超名下豫A×××××号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五、2021年9月18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2021年7月27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84927.9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4927.9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