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甲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黄恒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旺与被告黄恒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胡甲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甲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恒将的起诉,系原告自行行使决定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甲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胡甲旺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