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林春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占超,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占超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2013.12元,滞纳金500元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可被告在2020年-2021年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下不交,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罚款本金百分之二十滞纳金,现双方无法解决,无奈,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2013.12元,滞纳金500元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

张占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原告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张占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结合原告提交的业务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问题做的评判说明及营业执照。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乾安县云顶国际小区X区X单元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59.92㎡,原告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小区物业费按建筑面积1.5元/㎡/月收取,其中包括电梯检测和维修费、公共电费、维修灯费等费用。每年收取物业费的时间为2月1日-3月1日。被告自2020-2021年未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与乾安县云顶国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被告所居住的房屋在2020年1月1日始至今一直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滞纳金,该主张在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013.12元。

二、驳回原告乾安县龙梅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占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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