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州华明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7BEX3X,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24号小区天利北城6栋1-5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和,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6934174657,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三十二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钱建波,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华明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达成分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巴州华明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202执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