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左惠,女,汉族,1981年10日22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现住陆良县。
被告:郑斐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化工厂生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殷左惠诉被告郑斐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殷左惠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左惠与被告郑斐予在案件受理后,因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左惠撤回对被告郑斐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左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