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格里南杰,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
被执行人:仁增,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格里南杰与被执行人仁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仁增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格里南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仁增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仁增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冻结了其名下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委托被执行人仁增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均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格里南杰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执17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仁增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