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聚信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区顶大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773Y(1-1)。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光明路与四化路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83098154M。
法定代表人:马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92151120K。
法定代表人:刘银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阜阳市聚信百货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122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谷豪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阜阳市聚信百货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1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06月05日、07月15日、08月26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