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席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第三人:甘肃优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盛达城市花园。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席某、第三人甘肃优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席某、第三人甘肃优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席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予交纳,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既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和联系方式又明确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且被告席某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下落,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