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77号兰州大公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郭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进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秀英与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11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秀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785元(含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闫秀英给付全部案件款673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甘011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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