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浩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明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杨与被告路明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杨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路明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浩杨自愿撤回对被告路明达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浩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浩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