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命琴,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被执行人:马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严命琴与被执行人马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命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9084.43元。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命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马俊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到位621.21元),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11508.79元,并依法扣划到位。共计执行到位1213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调取了被执行人马俊的家庭档案卡后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处进行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
2021年8月9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
经审查,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的款项1213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