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本院。 被执行人:陈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许定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王裕强,曾用名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杨小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万宁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克明、许定波、王裕强、杨小贝罚金、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琼0271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书:扣押的吸毒工具二个、毒资人民币168元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四部及人民币168元上缴国库。 为了案件尽快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本院决定对涉案赃物采取保留价为人民币1元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对涉案手机四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对涉案赃物的拍卖均以1元作为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其中拍卖手机应缴纳保证金为50元,加价幅度为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涉案手机四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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