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叶国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剑诉被告叶国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国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冯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6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认识十多年的朋友关系。2020年6月15日,被告以投资牛场和父亲做手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0元;2020年7月11日,被告以回家卖房子路费不够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元;2020年7月13日,被告以卖房子需要定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让原告帮其订机票一张(南昌至成都),票价1110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让原告帮其订机票一张(成都至南昌),票价760元;2020年8月9日至8月28日期间,被告还不断向原告借款小金额110元、450元、75元、80元、50元,前述款项均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以上借款合计16,635元。事后被告承诺一并还给原告,但一直未履行,现原告急需用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叶国根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7月11日、7月13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支付10,000元、2000元、2000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提出让原告帮其订一张飞机票,原告在手机美团APP为其购买飞机票一张,票价为1110元。2020年7月28日,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提出让原告给其转1000元以购买飞机票并表示要归还,原告在手机美团APP为其购买飞机票一张,票价为76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微信转账记录1组以及美团APP飞机票购买记录1组载卷证实,前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数笔借款,从其出示的证据来看,双方对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告支付的10,000元、2020年7月11日支付的2000元、2020年7月13日支付的2000元以及原告帮被告购买飞机票分别支付的1110元、760元存在借贷合意,故,前述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对于剩余款项,虽然原告出示了相应微信转账记录,但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此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原告主张剩余款项属于借款,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借款本金合计15,8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还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87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本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国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剑偿还借款本金15,870元;
二、驳回原告冯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冯剑负担10元、被告叶国根负担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