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丰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被执行人:靳海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郭亚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樊丰旗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豫0302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靳海芳、郭亚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丰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02执20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许丽飞 审判员 党彤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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