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胄,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阳德凌塑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县杨林街镇城山舟村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生,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运钢,男,1985年10月7日,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系被告岳阳德凌塑业有限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原告龙盛辉与被告岳阳德凌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龙盛辉于2021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盛辉的申请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龙盛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龙盛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运阳
人民陪审员 方五子
人民陪审员 彭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焦 英
书 记 员 周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