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汉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宗友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王朝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汉光与被告宗友纪、王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彭汉光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朝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汉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朝晖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汉光撤回对王朝晖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