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街22号。

负责人:刘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通,系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杨宝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远大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西于村。

法定代表人:远大伟,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冀09民终5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共同偿还上诉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83541元(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始,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收益性保险。

6.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171.35万元,已执行0万元,未能执行171.35万元。

7.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宝真、远大新、任丘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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