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某1,男,满族,****年**月**日出生,学生,住凤城市。 法定代理人:顾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姜传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顾某1与姜传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682执1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