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坡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岳延彬,江苏谊沣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倩楠,江苏谊沣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范占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审理经过

张坡岭与张勇、范占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再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坡岭32621.27元,范占岗对其中30941.27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案件受理费517元,公告费600元,再审公告费600元,合计1717元,由张勇负担。因张勇、范占岗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张坡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34338元及利息,执行费415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8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有银行存款14037.5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29日止),此款本院已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415元,余款13622.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范占岗名下有牌照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3日止)。除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显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21日,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5.2021年7月2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范占岗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范占岗名下无不动登记信息。2021年7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张勇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8月10日,本院将执行进程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13622.5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委托调查函、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扣划的上述银行存款及查封的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跃辉 审 判 员 王长栋 审 判 员 陈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春华 书 记 员 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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