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告:昝瑞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系昝瑞平丈夫),基本情况同原告刘宁。 被告:河北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8号皓顺家园北区S14商业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刘宁、昝瑞平与河北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宁、昝瑞平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的数额为10000元。原告刘宁、昝瑞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宁、昝瑞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宁、昝瑞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明 书 记 员 董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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