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万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民,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耀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潘耀忠(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3日原告以被告主动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耀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万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文美 书 记 员 谢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