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自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刘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孔自军与被执行人刘文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标的9512.19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龙所欠外债较多,现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被执行人刘文龙名下的工商、税务、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名下登记有位于临泽县五三嘉苑小区房产一处在另案中已查封,但因抵押在先暂无法处置;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结果未发现存款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投保的保单,依法扣划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487.81元后再未发现财产。多次在刘文龙户籍地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刘文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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