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敏与被告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敏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立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保单号为1335219192021000457。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立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