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儒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马德胜,男,****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儒雄与被告马德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庄儒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儒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