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车山路一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凤,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天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审理经过

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天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苏珊珊 书记员麦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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