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灯市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5号1号楼1层。

负责人:张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磊,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清,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职员。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16号楼1层102B、6层601-608。

负责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星,女,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辛玉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灯市口支行、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辛玉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玉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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