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锦,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尤智,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锦与被告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魏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锦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魏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