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锦,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尤智,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锦与被告尤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魏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锦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魏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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