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姣,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家界领秀联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09476713X2,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庄居委会(维港十字街8栋8-617室)。
法定代表人:邓柳舒,董事长兼执行总监。
被告: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279458816,住所地张家界市子舞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730533167D,住所地湖南张家界市子午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俊,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晓与被告张家界领秀联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晓于2021年6月7日以需要进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