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玉普,因涉嫌犯失火罪,2017年2月27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玉普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玉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林玉普在合水县吉岘乡黄寨子村新城组当中峁上坟祭奠父母时,引燃了该村林地火灾。经现场勘验及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35公顷(65.32亩),致一人重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林玉普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玉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辩称
被告人林玉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林玉普前往合水县吉岘乡黄寨子村新城组当中峁给已逝父母亲上坟烧纸时,不慎引燃了该村林地火灾,后经林玉普与同村村民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晚17时许熄灭,致该村护林员张XX烧伤。经现场勘验及鉴定,过火有林地总面积4.35公顷,经合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吉岘乡人民政府一次性赔偿张XX损失32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玉普烧毁的林地合水县吉岘乡黄寨子村新城组系集体林地,鉴于林玉普家庭困难,该组不主张民事赔偿。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绿色气体打火机一个,证实被告人林玉普使用该工具引起林地火灾;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3、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证实火源点及过火地点;
4、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及缴纳保证金票据,证实被告人林玉普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2000元;
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庆阳市森林公安局聘请鉴定人崔XX、邢XX具有鉴定资格,且鉴定过火面积为4.35公顷,以及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5日已将鉴定意见通知了被告人林玉普;
6、甘肃省合水县林业局便函,证实被烧毁的林地系退耕还林地;
7、证人何XX、薛XX的证言,证实过火的原因和经过;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玉普的基本情况;
9、被告人林玉普的供述,所供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普因疏忽大意用火引发林地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5公顷,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玉普能够参与扑火,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林玉普犯罪情节及危害社会后果,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玉普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