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光山县健康路3号光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承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远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范忠珠,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陈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余爱荣,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陈宗根,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朱世艳,女,1978年10月27日,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信阳大别山对虾养殖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寨河镇寨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远亮、范忠珠、陈刚、余爱荣、陈宗根、朱世艳、信阳大别山对虾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