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山镇中大中路70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604046296D。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系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波,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北镇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d21f1cc67e141e54@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