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昌华,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 ,住关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昌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昌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8653.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