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2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620213K。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娣,系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37888。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凤,系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甘礼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白云支行)诉被告甘礼仪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白云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娣、周兴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礼仪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工行白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礼仪偿还所欠原告本金30581.79元,利息22568.20元,违约金3124.30元,合计56274.2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7月17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甘礼仪支付律师费2500元;以上合计:58774.2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95的信用卡,后被告因个人原因,又换领卡号62×××00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多次使用、透支信用卡款项,但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及手续费,经多次电话、上门催收未果。截至2020年7月17日,甘礼仪信用卡62×××00欠款本金30581.79元,利息22568.20元,违约金3124.30元,合计56274.29元。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若被告不按规定还款,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九条约定,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催收还款记录显示,被告已2016年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催收还款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于2016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死亡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继承人,并明确适格被告主张权利,故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在查明适格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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