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宇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64321031G。 法定代表人:林柏淳,董事长。 被告: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1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378664XY。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执行董事。 原告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创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
审理经过
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计1282.5元,由原告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锡全 审判员 张立桢 审判员 李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