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施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康县望森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老冢镇西街109号。
经营者:王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康县望森百货商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梵(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